2019年“两会”,促进消费平稳增长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。
消费金融作为促进消费增长的强动力,虽在过去一年经历了强监管的阵痛,但有望在2019年迎来新一轮爆发期。
消费金融的发展,离不开机构资金的助力。参与消费金融业态的持牌机构主体主要有四类,分别为银行、信托、消费金融公司及小贷公司(网络小贷)。
从银行角度,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:助贷与联合贷款。2017年12月,监管下发《关于规范整顿“现金贷”业务的通知》,首次对助贷业务进行了规范,指出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、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。而2019年开年以来,浙江、上海等地先后就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,剑指民营银行、城商行“资金跨省”等违规操作。
从消费金融公司角度,消费金融作为持牌系“正规军”,归属银保监会监管,因此其杠杆率会遵从巴塞尔协议,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10%-12%,对应杠杆率约为8-10倍。
从小贷公司(网络小贷)角度,同消费金融公司类似,小贷及网络小贷公司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依然受制于杠杆率因素,其杠杆率由各地监管分别规定,多位于0.5-3倍区间。
银行、消金公司、小贷公司分别存在不同的杠杆约束。而信托既不存在类似消金、小贷等公司的严格杠杆约束,也不存在地区性银行放款的地域约束。
信托业起源于国外,在我国发展约有四十年的历史,其存在的主要使命为“受人之托、代人理财”。信托与互联网消金的合作主要模式有3种,分别为消费信托模式、贷款发放模式、流贷模式。
1. 消费信托模式
投资者购买消费信托产品,随之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交付至产业方,产业方向投资者(消费者)提供商品或服务,包括吃、住、行、游、购、娱、养等。而信托资金又区分为消费金及保证金两类,产品到期后,消费金作为投资者(消费者)获取商品、享受服务的“代价”被支付出去,而保证金这部分则被信托公司运用并获取收益,在到期之后“返还”给投资者。
2. 贷款发放模式
贷款发放模式为典型信托参与消费金融助贷的模式,根据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,又可以区分为直接贷款与受托支付模式。
(1)直接贷款
在直接贷款模式中,参与主体包括信托公司、消费者、消费平台及投资者四方。直接贷款与消费信托模式对比可以看出,后者消费者与投资者实质上为同一人,而前者则为不同主体。该流程中,由信托公司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,再由该计划向消费者发放贷款。消费者使用贷款资金向消费平台支付商品或服务款项。此后,消费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,消费者按期还款,信托公司从成立的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中收取管理费。而投资者层面,则是由投资者向信托公司委托资金,到期后由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分配收益。
(2)受托支付
直接贷款与受托支付模式的大部分流程相同,差异化的地方在于发放贷款的对象。前者由信托计划“直接”发放给消费者,而后者则发放给消费平台,相比前者更加强调场景的真实性。
综上,两种贷款发放模式的区别在于发放对象:消费者或消费平台。在此过程中,信托平台作为贷款发放的主体,向消费者或消费平台提供了资金。而消费平台则充当了“导流”的角色,因而对其获客能力、客户身份识别等具有较高要求。
3. 流贷模式
流贷模式的与前面几种模式的差异,在于其增加了一个参与主体——持牌消金机构。信托公司发起的信托计划发放贷款给消金机构,此后再由消金机构将消费贷款发放给消费者用于消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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